《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18年来,在水利部等上级部门的关怀和支持下,在各级省委、人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水土保持法》赋予的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始终把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点,推进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我省为规范、强化监督管理,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与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省政府颁布了禁伐、禁垦、禁牧、禁采令,下发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青海省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省发改委、财政、环保、地矿、交通、铁路等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定和转发了有关水土保持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为全省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全省6州1地1市40个县(行委)成立了水土保持工作站和监督执法机构,现全省共有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专职监督员206名,兼职292名,初步形成了省、州(地)、县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网络,使全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体系趋于完善。成立了青海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6州2市(西宁市和格尔木)1地成立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分站,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技术体系和监测预报体系初步形成。这些机构的成立和完善使水保法的宣传面波及到全省范围,并随着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水保方案的督促编报,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水土流失违法案件的查处等工作的开展,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更加重视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
自《水土保持法》颁布18年以来,全省各地水土保持部门积极落实《水土保持法》宣传经费,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活动,利用中央和地方各级广播、电视和各大报刊等新闻媒体、网络,多渠道、全方位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并编篡了《青海省水土保持大事记》、《高原丰碑》、《三江源保护行动》、《青海省水土保持监测公报》等宣传刊物,制作了各类水土保持宣传光盘。在全省交通要道和繁华街区树立了永久性宣传牌(碑),西宁市、格尔木市、玉树州、互助县、玛多县和贵南县等建立了水保宣传一条街。在改革开放30周年,青海省水土保持局举办了水土保持成就展,在西宁长岭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建立了青海大学实践教学基地,为中小学生、农牧民群众编制了通俗易懂的水土保持科普读本,为实施生态战略,号召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族人民在经济建设的同时搞好水土保持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8年来,全省各级水土保持监督部门,把督促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作为依法行政,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的重点,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突破口,积极开展了开发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方案审批、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两费”收缴、水土流失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特别是狠抓大中型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上重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工作,收到了查处一案,宣传教育一片的效果,现在绝大多数的开发建设项目能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项目建设和运行中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两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也普遍开展起来。截止2008年底,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264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965.66万元,查处违法案件528起,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2757.4公顷,投入治理经费120705万元,出现了涩宁兰输气管道、黑泉水库、公伯峡水电站、青藏铁路等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先进典型,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了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各行业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在逐步提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逐年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如公伯峡水电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业主按照项目建设总体计划、年度计划和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在水土保持方案的基础上,为减少破坏面积和弃渣,优化设计,使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及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该工程为我省水电建设项目在保护生态中树立榜样;青藏铁路公司针对青藏铁路工程建设特点,结合当地环境特征,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根据历次现场踏勘和青藏科研成果,采用遥感技术,提出了按工程类型划分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分区防治原则,制定了“绕、护、挡、防、拦、排、整、植”的生态环境恢复措施,探索出了一套适合于青藏高原铁路特色的水土保持工作模式,赢得了国内外专家的广泛赞誉。
但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省水土流失治理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人为水土流失加剧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加快青海等省藏区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历史机遇下,我省公路、铁路建设、矿产能源项目、水利水电开发、城镇建设等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但是,一些地区、一些行业、一些单位有法不依,在项目建设中不注重生态的保护,造成了大量的水土流失,恶化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据统计2000年到2007年全省各类开发建设项目造成对原地貌和当地植被破坏而新增的水土流失面积至少为1600平方公里,产生工程弃渣38.5亿方,弃渣流失量在8000万立方米左右。在各类开发建设项目中,矿产类、公路和铁路工程因占地面积大或线路长,所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最大。城镇建设和农、林、牧等开发项目基本没有执行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项目在开发项目建设生态的过程中又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由于我省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有“中华水塔”之誉,地形复杂,地貌多样,高寒干旱,植被稀疏,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十分脆弱,一旦破坏,付出巨大的代价都很难恢复,如果不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就会使本来就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由于人为不合理开发利用而加剧水土流失,加快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治理水土流失,建设大美青海的关键时期。省委、省政府高瞻远瞩,不失时机地提出的生态立省战略,既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我省在新形势下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这对我省各行各业在建设富强文明和谐新青海的进程中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水土保持作为生态建设的重要手段,在生态立省战略中肩负着重要使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可持续发展治水新思路和生态立省战略的要求,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切实推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保护。
要进一步搞好《水土保持法》的宣传工作,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开发建设单位,把日常宣传和集中宣传结合起来,使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水土保持执法工作,使开发建设项目单位积极做好水土保持工作,进一步增加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
进一步加大《水土保持法》的执法力度。以落实“三同时”制度为重点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严格限批、缓批不利于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影响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敏感地区和生态脆弱区,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严重破坏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要果断叫停;对建设项目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要责令其停建或停产,补办手续;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在推动生产建设项目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提高水土保持“三率”上下功夫,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推动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要求,积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水土保持工作的制度,落实地方行政领导任期内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好行业主管职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与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铁路、公路等部门加强协作,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措施,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同时,在各级人大的支持下,加大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行为,把人为水土流失减少到最底程度。坚定不移地落实“预防为主、宣传先行、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水土保持方针,引导全社会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坚决制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经济利益的做法,认真贯彻水土保持法,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管理,做好监督保护工作,遏止人为水土流失,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经济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双赢,实施生态立省战略,促进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为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提供有力保障